企业集团财务平衡控制的理论依据及构想
- 财务失控是目前我国企业集团普遍存在的问题。本文拟从企业集团财务控制模式出发,阐述实行财务平衡控制的理论依据,并针对我国企业集团财务控制存在的问题提出实行财务平衡控制的构想。 一、企业集团财务控制模式及其特点
企业集团财务控制是以市场为导向、以资本为纽带、以现代企业制度为保证,通过合理配置企业集团资源,正确处理母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的财务关系,以提高企业集团资本运作效率与经营效益水平为目标的财务管理活动。正确理解并处理好企业集团的财务控制问题,对于提高企业集团财务资源使用效率、不断提高自身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实践中应用的企业集团财务控制模式主要有两种:财务集权控制模式和财务分权控制模式。
在财务集权控制模式下,母公司对各子公司的财务活动实行严格的集中控制与统一管理。其特点是:财务管理决策权高度集中于母公司,子公司只享有很少的财务决策权,其人财物及供产销统一由母公司控制,子公司的筹资、投资、利润分配、财务总监的任免以及费用开支、工资及奖金的分配等财务活动均由母公司集中管理。子公司的投资决策权完全集中于母公司。
在财务分权控制模式下,子公司享有充分的财务管理决策权,母公司对子公司财务活动以原则上的间接控制为主。其特点是:子公司在筹资、投资、利润分配、财务总监的任免、费用开支、工资及奖金的分配等方面享有充分的决策权,并可根据市场环境及公司运营情况进行相应的决策调整。
笔者认为,财务集权控制与财务分权控制都有其各自的缺陷,最好是实行财务平衡控制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母公司只对关系企业集团生死存亡及可能对企业集团产生重大影响的子公司或交易事项实行财务集权控制,而对那些与企业发展战略、企业核心竞争力及在可预见的未来对企业集团发展影响不大的子公司或交易事项,则在母公司统一调控与指导下,实行财务分权控制。其特点是:母公司对企业集团的筹资、投资、税收筹划、经营业绩评价、财务总监的任免等重大财务决策实行集权控制,而将子公司一定限额范围内的投资、费用开支、职工工资及奖金的分配等决策叔交给子公司,母公司只对其实行必要的监督检查。
二、企业集团实行财务平衡控制的理论依据
财务平衡控制是在分权基础上的集权,是一种自下而上的多层决策财务控制模式。其理论依据如下:
1.实行财务平衡控制符合委托一代理理论。从一个企业集团来看,母公司既要负责经营与投资,又是整个企业集团经营资源的委托者。根据委托一代理理论,企业集团的财务活动大多是在委托一代理过程中完成的,如果没有财务控制,子公司的代理人在决策时就可能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从自身利益出发,直接或间接损害委托人的经济利益。实施财务平衡控制,将企业集团重大财务决策权集中到母公司,可以有效约束子公司代理人的经济行为:降低代理成本,符合委托一代理理论的观点。
2.实行财务平衡控制可以有效控制企业集团财务风险,符合资本保全观点。目前,企业集团大多数为多重法人结构,这种多重法人结构往往导致多重杠杆的融资结构,即母公司的每一级子公司都以其上级公司的直接或间接投资或上级公司提供的担保举借外债。这种多重杠杆的融资结构,在经济不景气或经营不善的情况下,将会导致整个企业集团财务风险的成倍放大,给整个企业集团带来巨大的财务隐患。因此,母公司为了掌握子公司的经营活动、控制整个企业集团的财务风险,必然要参与子公司的财权与财源配置,关注自身对子公司投资的收益性与安全性,即关注资本保值增值。而有效的财务平衡控制有利于母公司从整体上把握企业集团资本结构,控制企业集团财务风险,对于实现资本保值增值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3.实行财务平衡控制有利于促成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目标的实现,符合激励理论的观点。子公司在母公司审定的决策范围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自己的生产、销售等进行自主决策,有利于体现子公司独立法人的主体地位,对子公司经营者与生产者产生激励作用,充分调动子公司经营者及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感,保证在满足企业集团长远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子公司利益逐步得到增长,进而有利于最终促成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目标的实现。
三、对我国企业集团实行财务平衡控制的构想
(一)目前我国企业集团财务控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1.母公司所有者主体缺位,对子公司的资金使用缺乏有效的监控。如子公司的经理人故意向母公司隐瞒公司经营状况,以降低母公司的效益期望,从而减轻自己的经营压力;子公司利用各种机会隐匿或拖欠母公司或其他子公司的资金,而这些资金可能是由企业集团总部贷款获得,当贷款到期时,如果难以从各子公司调回,会使母公司财源枯竭,甚至产生财务危机。
2.预算制度执行不力,资金管理有章不循。许多企业集团尚未认识到预算管理是财务控制的一种重要手段,有的企业虽然建立了预算制度,但却没有将其作为组织子公司生产经营与资金流动的依据,形同虚设。
3.企业集团内部资金分散,资金利用效率低下。由于企业集团内部各子公司都设有自己的财会机构且都开有银行账户,各自占用一定数量的闲散资金,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了企业集团中资金的分散、沉淀与闲置,进而导致资金整体利用效率低下。有的企业集团资金流向与财务控制甚至完全脱节,资金“体外循环”现象非常严重。
4.投资失控,投资效益差。目前,我国各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大多实行独立经营与单独核算,对于项目投资具有较大的自主决策权。而子公司在进行决策时,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甚至置企业集团整体利益于度外,致使对一部分项目的投资缺乏科学依据与合理评价,投资项目效益不佳。
3.赋予监事会内部财务审计的权力
内部财务审计的基本职能是对企业的内部控制系统进行有效、全面的审计,对企业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等问题进行监控。现行企业的内部审计是在董事会领导下的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的督导下由内部审计人员具体执行的,这种监控机制存在一定的缺陷。首先,独立董事没有太多精力履行内部审计的职能,这本身就弱化了内部审计职能。其次,真正开展审计工作的是公司内部人员,其薪酬由董事会决定,这使内部审计人员难以保持工作的独立性。监事会履行着对董事会、经理层的监督职责,从制度设计上看,监事会有条件履行好内部审计的职能。另外,可以考虑监事会外聘内部审计人员的方法,像董事会聘任财务经理一样聘任内部审计人员,并决定内部审计人员的薪酬和去留。内部审计人员向审计委员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由内部监事和外部监事组成,受监事会领导,对监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对经营中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公司经营策略的合理性、风险性以及董事会运作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由监事会通知、督促董事会及时采取措施或在股东大会上提出提案。
4.监事会有提出解聘或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权
在董事会成员兼任CEO或高层管理人员时,应由监事会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在当前的公司治理中,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会提出议案,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也由董事会提出。这对于保持外部审计的独立性会产生负面影响,特别是在董事会成员兼任总经理时更为显著。因此,在公司治理中应取消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聘任、解聘的权力,同时赋予监事会提出聘任、停聘提案的权力,这也会给监事会行使公司财务监控职能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
(三)强化独立董事的财务监控职权与作用
独立董事财务监控作用发挥的关键在于其地位与权力的独立。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国家应当从制度上赋予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进行监控的决定权。
1.建立科学完善的法制体系
在总结独立董事运作情况的基础上,对现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结合《公司法》的修改,将独立董事的作用、责任、义务、任职资格、选聘程序及其同监事会的关系补充到《公司法》中,明确独立董事相应的法律地位,并与《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证券交易所章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制度进行协调,作为独立董事制度的法律根据。
2.培育独立董事市场,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库
随着独立董事的增加,应该成立独立董事协会,推行行业组织资格认证制度,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库,以供上市公司挑选。在成立独立董事协会的基础上,由业内人士和自律组织制定相关的执业准则和行为规范,对独立董事进行自律管理,建立独立董事档案,实行独立董事业绩公示制度,为社会公众和中介机构评价独立董事的业绩提供条件,促进个人信誉及社会评价体系的形成。另外,针对目前独立董事执业经验不足的现状,应加强独立董事的培训和后续教育。
3.进一步规范独立董事的产生和行权程序
在修改相关法规时,尤其要划定一个界限,规定由持股一定比例以下的股东推举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明确界定其工作目标,其应享有的权力、承担的责任,评价业绩的标准,使权责利一致,规范独立董事制度的运行程序,以保证其财务监控机制的实质性运作。为了保证独立董事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工作质量的提高,在特定事项上应给予独立董事特殊的权利。比如:如果独立董事认为需要,有权要求中介机构对信息的真实性进行鉴证,并明确其鉴证程序;如果独立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持有不同意见,有发表不同意见的渠道或机会等等。
4.建立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信息交流沟通制度
独立董事的通讯、联络信息应该对中小股东公开,为收集中小股东意见和接受咨询提供条件。可以考虑通过上市公司网站中的独立董事园地,建立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信息交流渠道,便于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沟通,要定期向中小股东公布独立董事的工作情况和回答中小股东的问题。
5.建立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
开放竞争的独立董事市场和公开的业绩评价机制,会促使独立董事重视自己的声誉和地位,约束自己的行为并努力履行职责。给以适应的薪酬和少量的股票期权,可使独立董事追求长期利益,关心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和发展前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另外要研究建立独立董事的保险与风险分担机制,即借鉴国外成熟市场的经验,研究我国独立董事投保的资金来源、理赔方式,从制度上分散独立董事因执行业务时所带来的风险。
(四)监事会和独立董事之间应相互沟通协调,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我国现阶段实行的独立董事制度旨在使独立董事起到平衡上市公司大小股东之间利益的作用,重点监控大股东,健全和改善董事会运作机制;监事会目前的作用主要是通过监控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和公司股东、实现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并监督公司法规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在可预见的将来,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将同时并存发展(唐跃军、肖国忠,2004,2)。可见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不应也不会相互削弱或取代。
1.关于二者职权的分析
独立董事具有部分监事会不具备的特别职权,确立了独立董事在监控大股东、监控上市公司及其关联企业、高管人员薪酬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使其可以独立监督上市公司高管人员是否串通损害股东利益,监督控股股东是否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而《公司法》赋予监事会职权中,也有独立董事不具备的。监事会的特定职权,实际上是明确了监事会在上市公司中的监督重点是监督董事、经理遵守法规特别是执行公司章程财务制度方面的情况,看董事、经理是否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也就是说,即使是独立董事,如果其没有按规定程序行事,监事会亦可监督,如果董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而强调自身利益,监事会应该监督。
在现行制度中,独立董事和监事会亦有较多的相同的职权,如检查公司财务、聘请中介机构、提议召开董事会和临时股东大会等,这些职权都是他们在开展工作时应该具备的,进一步探讨它们之间相互协调的问题,应该把握两条基本原则,即:根据二者不同的功能定位,划分各自的职权范围,使两种监控方式能够相辅相成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以提高监控效率;在保持公司财务监控平衡的前提下,实现独立董事制度对监事会制度的有效补充,以不断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财务监控机制。
2.关于二者职能的分析
独立董事大多具有专业特长和丰富的经验,能够为公司带来多样化的思维,有助于实现公司决策的科学化,因此,独立董事并不单纯发挥财务监控功能,还具有一定的战略功能;比较而言,监事会的功能则限于独立的监控功能。独立董事是董事会的内部控制机制,其监督作用主要体现在董事会的决策过程中,这是一种事前的监控;而监事会则是董事会之外、与董事会并行的公司监控机构,主要表现为一种事后监控,因为监事虽然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但其对董事会决议没有表决权,不可能事前否定董事会决议。
从制度设计原理上看,它们都有制约管理层,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作用。在完善监事会制度的同时引进独立董事制度,在公司治理结构中使两者协调,共同发挥监督作用,应该是比较现实的选择。但是将产生于英美国家的独立董事制度引入我国,绝不能只是简单的制度移植,而是要结合我国的国情进行考察。从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的不同特点出发来设计二者的职能范围,在目标一致的前提下,实现监事会与独立董事各司其职、相互监督、互相依存。将独立董事的职能定位在事前监控、内部监控和与决策过程监控密切结合,其监控的对象主要是决策或业务的科学性与妥当性,目的在于为公司创造更多的收益;监事会的职能应定位在日常监控,事后监控和董事会的外部监控,其监控的对象主要是公司经营或财务的合法性,目的在于维护现有的公司利益,其主要行为是检查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决议和经营成果,发现并纠正其中损害公司相关利益主体的行为,而不是向股东大会、董事会提出有关公司经营的建议。
(二)对我国企业集团实行财务平衡控制的构想
针对我国企业集团财务控制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企业集团的财务控制经验与做法,笔者对我国企业集团实行财务平衡控制提出如下构想:
1.实行全面预算管理。这是企业集团对子公司实施财务平衡控制的中心环节。全面预算采用事前预算、事中监控、事后分析考核的方法,对子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动态管理,集团总部可以通过子公司的项目预算与总预算,明晰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责任权限,细化落实集团总部的财务目标,从而达到对子公司进行财务平衡控制的目的。
2.集权控制筹资活动。资金的筹集不仅关系整个企业集团的资本结构状况,直接或间接影响企业集团的财务风险,而且对企业集团的自身价值也会产生一定影响:不仅对企业集团近期的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而且对企业集团的未来财务状况产生影响。因此,筹资活动的财务决策权必须高度集中于母公司,由母公司在财务预测的基础上,研究企业集团资金来源的最佳结构,选择最佳的筹资方式。
3.平衡控制投资活动。企业集团的投资规模与投资方向在很大程度上影响集团公司未来的发展方向,因此企业集团投资管理倾向于采取集中控制。但笔者认为,在母公司对子公司筹资加以集中管理之后,对于投资管理可以适当放权,即子公司有权决定一定限额内的投资项目。同时,母公司应建立健全对子公司投资项目的审批、控制与检查制度,并对投资项目进行必要的跟踪管理,以规范子公司的投资行为,防止投资的低效率。
4.平衡控制利润分配。母公司与子公司是两个利益联动但又相互独立的有机体。利润分配不仅涉及企业集团发展的长远利益,而且关系到股东、子公司、经营者与职工的近期利益。企业集团利润分配政策必须由母公司统一制定与控制,才能确保企业集团分配决策与筹资、投资决策相互协调,保证利润分配决策建立在企业集团整体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之上。但由于子公司往往是独立的会计主体甚至是法人实体,拥有自己的业绩评价与考核政策,所以,母公司在对利润分配总量进行统一控制、满足企业集团发展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应将部分利润分配决策权交由子公司自主进行,以保证子公司激励与约束机制的顺利实施,保证子公司及其职工的利益。这也是增强企业集团凝聚力的关键。
5.建立内部财务结算中心。企业集团内部财务结算中心是信息时代财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母公司可以通过内部财务结算中心掌握各子公司的资金收付情况及其资金流向,并将其与对应的预算进行对照、审查,以确保资。金利用的合理性,强化母公司对各子公司资金使用情况的控制与监督,以规范与调整内部各单位的资金行为。同时,企业集团通过建立内部财务结算中心,可以实现企业集团内部资金的集中管理和统一调度,防止资金的沉淀与闲置,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充分发挥企业集团财务资源的整体优势,实现企业集团整体财务资源的聚合协同效应,从而保证企业集团的偿债能力和支付能力,降低企业集团的财务风险。
四、财务平衡控制的优势分析
1.财务平衡控制的最大优势在于,可以整合与利用企业集团的整体资源,提高企业集团财务管理效率。如在资金与业务的整合上,一方面,母公司可以凭借合并财务报表的资本实力承揽业务或进行筹资;另一方面,子公司可以获得由母公司承揽的业务或利用由母公司筹集的资金。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放大效应。
2.财务平衡控制能够克服过度集权与分权的弊端,充分调动母公司与子公司的积极性,保证企业集团整体财务战略与决策目标的顺利实现。财务平衡控制既能使母公司对企业集团整体财务战略进行统一定位,有效控制企业集团的财务风险,又有利于克服集权控制下子公司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容易受到抑制、分权控制下母公司与子公司的财务目标难以协调一致的缺陷,保证企业集团整体财务战略的贯彻执行与决策目标的实现。
3.财务平衡控制有利于调剂使用企业集团内部资金。保证企业集团母公司与子公司合理的资金持有水平,避免不必要的资金闲置与浪费,从而降低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成本。
4.实行财务平衡控制符合企业集团财务控制的发展方向。面对日益加剧的市场竞争,以及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变幻莫测的汇率波动,许多跨国公司(企业集团)为了整合财务资源、提高竞争力,对企业集团重大财务决策权实行集中化的统一控制与管理,防止过于分散的重大财务决策可能对企业集团产生的不利影响。调查表明,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已经或即将采用财务平衡控制对企业集团子公司进行管理与监控,财务平衡控制将成为未来企业集团财务控制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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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09-8-14 来源:本站 人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