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制定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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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企业财务治理权配置中的债权人地位

  • [摘 要] 无论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债权人作为企业的投资者, 其利益都应受到保护。然而,债权人的利益却常常被侵害。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在企业财务治理权配置中没有债权人的一席之地。因此,应借鉴国外银企关系制度实践中的经验,重塑我国银企关系机制,从而提高债权人在企业财务治理权配置中的地位。

      [关键词] 债权人; 财务治理权; 地位

      企业财务治理权包括财务决策权、财务执行权和财务监督权,其配置是财务治理结构的核心内容。财务治理结构又是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度经济学将经济分析的视野和领域引入到一个“制度层面”来透视制度因素对经济运行和经济效率的作用和影响。企业制度包括法人治理结构,其中的财务治理结构对公司财务运作效率的影响程度远远超出了财务技术方法。在企业财务治理权的配置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相关主体的利益,这在理论上已基本达成共识,但在实践中,债权人这一重要的利益主体在财务治理权配置中的地位却常常被忽视。

      一、忽视债权人在企业财务治理权配置中地位的表现及后果

      (一)表现

      其一,从企业的产权制度来看,产权制度作为企业财务治理权的基础, 过分强调企业财务治理权中股东和经营者的利益,而忽视了债权人利益。从企业产权制度的演变过程来看,不管是业主制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合一)、合伙制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合一),还是公司制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分离),其财务治理权一般都属于所有者和经营者。在业主制企业中,企业主独资并亲自经营企业,企业规模较小,财务资本的所有权和经营权都归企业主,企业财务治理权自然也归业主。在合伙制企业中,企业的产权主体虽然不再单一,但由于所有者人数较少,因此,企业财务治理权仍归所有者所有。在公司制企业中,投资主体多元化,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经营者掌握着更多的财务信息,因此,企业财务治理权归财务资本所有者与经营者两个主体所有。

      其二,从企业的财务目标来看,关于企业财务目标的说法,目前普遍认同的是企业 价值最大化。企业价值是企业总资产的价值,包括所有者权益和负债。也就是说, 企业价值最大化实质上是股东利益与债权人利益之和最大化。而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往往误以为企业价值最大化只是股东财富最大化,在股东利益和债权人利益冲突时偏向股东一方,而忽视了债权人利益。

      (二)后果

      忽视债权人在企业财务治理权配置中的地位,会使债权人的利益受损。在我国,企业的债务主要来源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不重视债权人的利益就会导致 企业高额贷款无法偿还,使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增多,而债权人利益受损后,反过来又会影响企业筹资,影响企业资本结构,最终影响其他相关者的利益。

      二、重视债权人在企业财务治理权配置中地位的理论和现实分析

      (一)理论分析

      债权人应在企业财务治理权配置中占有一席之地,是有其理论依据的。

      其一,从现代企业理论来看,其中的一个核心观点是:企业是一系列(不完全)契约(合同)的有机组合,是人们之间交易产权的一种方式(张维迎,1999)。现代企业理论有两个主要分支:交易成本理论和代理理论。其中,代理理论侧重于分析企业内部组织结构及企业成员之间的代理关系。在经济学中,常常强调委托代理关系的这样一个特征,即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掌握信息多(或具有相对信息优势)的一方称之为代理人,掌握信息少(或处于信息劣势)的一方称之为委托人。债权人将资金借给企业后,即与企业经营者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作为委托人的债权人为保证其资金的安全性和获利性,有权监督企业经营者对资金的使用,最好的办法可能就是参与企业财务治理。

      其二,从企业财务的性质来看,经济学作为财务学的理论基础和分析工具,其发展决定着财务学理论的发展。“在以科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产生以前,经济学家对稀缺资源和经济效率的关注和研究主要集中在价格与价值、供给与需求等经济‘运行层面’或‘技术层面’的问题领域,制度经济学将经济分析的视野和领域引入到一个更深的‘制度层面’……,影响公司财务运作效率的关键性因素是公司财务治理权的配置结构。”(李心合,2001)企业财务运作效率是影响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因素,合理的财务治理结构有助于提高企业财务运作效率,进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在重视股东、经营者等利益相关者地位的同时,重视债权人的地位,有助于构筑合理的企业财务治理结构。

      其三,从合理的资本结构来看,财务界关于“资本结构”的解释虽然不尽相同,但从资本的所有权来看,普遍认为资本包括自有资本和借入资本两部分。相对于股权资本而言,债权资本具有利息支出抵税效应、较低资本成本和适度财务杠杆收益等积极作用,因此,企业适度负债有助于形成合理的资本结构。重视债权人在企业财务治理权配置中的地位,不仅有利于企业借入资金的合理运用,而且有利于企业保持合理的资本结构。

      (二)现实分析

      在现实中,重视债权人在企业财务治理权配置中的地位有其重要意义。

      1.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中小股东由于势力单薄,加之“搭便 车”思想的存在,往往很难与大股东抗衡,常常采用“用脚投票”的方式来表达对企业的态度。尤其是在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的“一股独大”,更让中小股东望尘莫及。大股东在享有公司重大决策权的同时,并不承担公司经营的全部风险,他们利用财务杠杆的作用增加了自己的财富,而把剩余风险留给全体债权人。如果债权人能参与企业财务治理,就可以有效地监督股东(尤其是大股东)的行为,从而在保护大股东利益的同时,也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

      3.存有潜在的法律风险。财务陷阱与法律陷阱往往是伴生的,这一点早已广为人知。在反恶意并购的众多方法中,“白衣骑土”、“毒药丸子”、“金色降落伞”就是通过巧妙的财务契约与法律契约的安排来达到反并购的目的。但在并购过程中,即使并购方没遭遇反并购措施,也可能会同时陷入财务陷阱与法律陷阱。在上文中已叙及,一些或有事项及期后事项无法在财务报告中体现出来。因此,一些未曾披露的潜在的法律风险将随着企业控制权的转移直接转嫁到并购方身上。而在现代社会瞬息万变,经营环境越来越不确定,突发事件将威胁到企业的生存。因此,超越财务报告的局限性,对或有事项及期后事项给予应有的关注,以稳健的态度来对待潜在的风险,是及时发现财务陷阱的最佳方法。

      三、避免财务陷阱的措施

      实际上,由于被并购一方刻意隐瞒或不主动披露相关信息,财务陷阱在每一起的并购案中都或多或少存在着。我国已加入了WTO,随着外资的进入,并购行为将会更加复杂,为克服相关法律的不完善与并购经验的不足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减少在并购中不慎落入财务隐阱的概率,在实际操作中,应该特别重视并购中的尽职调查。

      并购中的尽职调查包括资料的搜集、权责的划分、法律协议的签订、中介机构的聘请,它贯穿于整个收购过程,主要目的是防范并购风险、调查与证实重大信息。它是现代企业并购环节中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并购的成功与否。但是,尽职调查在我国的并购实践中却往往被忽略,将其简单等同于资料收集。这显然与我国国情有很大关联:因为有相当一部分并购行为是在政府的指令与直接参与下进行的,带有很大的行政与计划色彩,与真正的市场行为相距甚远。但自发的市场并购行为必须遵循其应有的游戏规则,重视尽职调查的重要作用。在实际操作中,做好尽职调查应该注意以下要求:

      1.由并购方聘请经验丰富的中介机构:包括经纪人、CPA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对信息进行进一步的证实、并扩大调查取证的范围。

      2.签订相关的法律协议,对并购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未尽事宜明确其相关的法律责任,对因既往事实而追加并购成本要签订补偿协议,如适当下调并购价格等。

      3.充分利用公司内外的信息,包括对财务报告附注及重要协议的关注。

      防范并购中的财务陷阱,在我国这样一个特殊的经济环境中,不可能有现成的法律对受害方提供赔偿,因此,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

      当前,我国并购业务中防范财务陷阱的主要问题在于:我国能提供高质量服务的中介机构少,从而在客观上加大了并购成本与风险。主要原因是在转轨经济条件下,投资者往往对商业机构的诚信度与权威性表示怀疑。与国外由市场催生,并接受了市场严峻考验的中介机构所不同的是,我国的中介机构是一个由计划产生并受到行政管制的行业,主管部门为避免业内恶性竞争,在行业准入、特许权发放(如从事证券业务资格)上均由行政手段层层把关,中介机构种类单一,服务种类少。但是,在竞争不充分条件下,由于该行业没有受到市场反复的筛选与淘汰,行业竞争意识、风险意识淡薄,加之政策的不稳定性,因此,它们往往重短期利益而忽略长期发展,同行间压价竞争现象严重,由此而衍生出与委托人共同造假的现象屡见不鲜。在这种市场环境中,寻找“信得过”的中介机构实际上成了防范财务陷阱的首要的一步。

      在成熟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尽管中介机构是民间组织、商业机构,但作用极其重要。它们参与市场,提供有偿服务,本身就是市场重要的组成部分。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道德、丰富的市场经验以及高水平的执业能力是这个行业的核心生产力,也是其生存发展并获取高额利润的源泉。在西方国家,许多大型中介机构甚至在全球资本市场上都具有极高的权威性,如五大会计师事务所、标准普尔和穆迪等国际信用评级机构。他们一方面替代政府担当市场游戏规则自觉的维护者,另一方面也是投资者和工商企业不可缺少的指导。

      中介机构的发展是和资本市场的监管体系框架密切相关的。西方国家的监管体系是官方立法(商法、经济法)与民间多层次、多功能的中介机构相结合,以主动监管为主。这种监管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做到了“防患于未然‘。而我国现行的监管模式仍以单一的行政监管为主,和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相比,其最大的不同点在于市场化的程度不同,我国的监管模式是”消防队“式的被动监管,因此,不能形成一个有效的中介机构市场。

      结论:防范财务陷阱实际上是一个系统工程。在企业实际操作稳健审慎与中介机构服务完善到位的情况下,许多风险是完全可以避免的。若能成功绕过财务陷阱与法律陷阱,必将大大提高企业的并购效率与成功率。

      2.有利于抑制“内部人控制”。在股权分散的企业中,由于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和信息不对称,导致企业的重大决策权实际上掌握在经营者手中,形成了“内部人控制”局面。债权人作为企业的出资者,如果参与企业财务治理,就可以有效地监督经营者行为,抑制“内部人控制”,从而保护广大股东的利益。

      3.有利于形成银企之间的互动关系。我国企业的债权人主要是国有商 业银行。银行将资金投入企业后,如果不能行使有效的监督权利,易使企业在使用债务资金时不考虑或少考虑银行的利益,从而产生银行不良债权问题,打击银行对企业注入资金的积极性。反之,在企业财务治理权配置中若有银行等债权人的一席之地,则可以有效地发挥它们的监督职能。这样,不但能激发它们的投资热情,而且可以促使企业债务资金得到有效利用,最终形成良性、互动的银企关系。

      三、债权人参与企业财务治理的设想

      (一)国外的情况

      银行作为企业的主要债权人,其与企业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债权人参与企业财务治理的情况。

      美国银行与企业的关系制度主要是市场性的,银行参与企业治理的方式大多数是进行企业收购,如雪佛龙石油公司以133亿美元收购海湾石油公司,美国钢铁公司收购马拉松石油公司等。但近二三十年来,美国的银行已朝着“银团”方向发展,当企业发生财务危机时,银团即对企业实施控制,直到其财务恢复正常或签订新的贷款协议。另外,美国银行和企业还互派董事,但银行派往企业的董事一般不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和财务决策。

      日本银行与企业的关系制度是半市场、半企业性的,银行参与企业财务治理的方式是主办银行制度,简称主银行制。主银行既是企业的大股东,又是企业的第一大融资者。银行对企业的控制,主要是通过向企业派遣管理者,特别是高层财务人员的方式实现的。平时,主银行与企业之间的交易存在着一定的市场性,它们根据市场规则,就贷款和其他融资方式达成契约,但当企业出现财务危机时,主银行与企业的交易中存在着相当程度的非市场性,酷似企业内部管理的关系。

      德国银行与企业的关系制度主要是企业性的。这是因为它们之间存在着大量的直接产权关系,尤其是在大企业中,银行持股比例很高,是企业最大的股东。在德国,由于产权的实施成本很高,银行以外的许多投资者并不看中基于股票的投票权,而是委托银行代理行使,再加上银行的高信誉度,使得银行享有了更多的投票权,在企业财务治理中居于绝对的控制地位。

      (二)我国的情况

      1996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主办银行管理暂行方法》,并在300家重点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北京、天津等七个城市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与国有商业银行中试行。这一办法虽有一定的作用,如结束了企业过去“多头开户”、“多头贷款”的局面,明确了主办行的权利,但在对银行贷款的使用及改善企业财务状况等方面,银行并无实质性的监督和控制措施。这种对于银行来说责任和风险大于权利的财务机制,不利于建立正常、合理的银企关系。因此,笔者认为,应采取措施,重 塑银企关系。

      其一,允许银行向企业投入股权资金。这样,银行就可以以股东的身份享有企业的部分控制权,并使债权控制与股权控制相互补充。

      其二,在企业董事会设置兼职债权人董事。银企之间的人事结合可以以股权关系为基础,也可以以贷款联系为基础。债权人董事一般不干预企业的经营与财务,但在监督企业财务决策、防范风险等方面有一定的作用。

      在我国债权人利益常被忽视的情况下,提高债权人在企业财务治理权配置中的地位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可以丰富“利益相关者财务控制理论”的内容,而且对银行不良债权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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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09-8-14 来源:本站 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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